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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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兵役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因偽造署押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恐嚇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