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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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均自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全部犯行;被告甲○○則因相關證人均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本院認為其等均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准予其等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二人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之罪嫌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仍均有羈押之必要,被告乙○○及甲○○二人應分別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均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