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9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戊○○被告甲○○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群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