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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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9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戊○○被告甲○○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