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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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九一號),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之罪,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予減刑之餘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示不予減刑之餘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前開數罪減刑前經裁定應執行刑為十二年六月,減刑後本院裁定應執行十二年七月,反較減刑前為重,被告不服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法撤銷原裁定,更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9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2、216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5││││第4項│款│├───────┼─────────────┼─────────────┼─────────────┤│犯罪日期│87年7月間│85年2月中旬起至同年12月10│85年12月10日4時10分許││││日50分許││├───────┼─────────────┼─────────────┼─────────────┤│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27176│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14784│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23674│││、27330號│、15698、17057、17706、180│號││││2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8年度中簡字第115號│87年度上更㈠字第188號│88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判決日│88年3月1日│88年6月22日│89年1月12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決├───┼─────────────┼─────────────┼─────────────┤││案號│88年度中簡字第115號│87年度上更㈠字第188號│89年度臺上字第1923號││├───┼─────────────┼─────────────┼─────────────┤││判決確│88年4月3日│88年7月17日│89年4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1項3款│第3條1項4款│第3條1項17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不予減刑│不予減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