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55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王秋笛 債務人 葉承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秋笛邀同葉承鑫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5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5萬元整,到期日為102年1月2日,第1期至第6期按年利率2.68%固定計息,第7期至第12期按年利率2.88%固定計息,並自第13期起至第84期按當時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11%,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7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約定其中任何一期償還本息延遲,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及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嗣後於98年5月11日再簽訂變更借款契約書,變更期限自95年1月2日至105年1月2日止,詎料自民國99年12月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