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55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燁全興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盧文良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0年8月2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U00000000號、裁60-U00000000號、裁60-U00000000號等3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燁全興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自用大貨車,分別於附表所示違規時間,行經附表所示違規地點,均因載運砂石未使用專用車輛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中突堤派出所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當場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陳述,經舉發單位查復後仍有不服,本所遂於100年8月24日開立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狀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自用大貨車,於100年6月27日上午11時52分許,行駛於臺中市○○路○段時,因載運砂石未使用專用車輛被警查獲,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之處分等語(另受處分人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中陳述內容摘要:本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自用大貨車,因業務需要在臺中港區購買砂石一批,事前已向中突堤派出所提出申請車輛臨時通行證,也有記明載運砂石,經核發後始進入港區作業,一切依法辦理,因不熟相關法令,致遭員警開單等語)。
三、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處罰;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公路監理機關經檢驗查核其已依相關規定裝設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砂石專用車」;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及「砂石專用車」字樣,此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及第42條等之規定,並為建立砂石專用車制度及加強管理砂石車輛訂定之「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條、第3條及第7條所明文規定。而有載運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事件,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處汽車所有人罰鍰60,000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種類僅為自用大貨
車,並未經登檢為「砂石專用車」,該等車輛於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地點之前揭違規事件,有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各3份在卷可稽,受處分人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自用大貨車有載運砂石之事實亦不爭執,是受處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輛確有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行為,堪以認定。
㈡考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砂石
專用車」作為行政管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參照「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之視線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擊時,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輕者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市容觀瞻,重者往往釀成人員傷亡之悲劇。是供作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已依相關規定裝設裝置及標示,並登檢為「砂石專用車」始可裝載砂石、土方行駛於道路。故汽車有裝載砂石、土方,一旦違反上開規定,其所有人自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課以重罰。
㈢受處分人固以前開情詞為辯,惟查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係
因公務、商務或探親等需求,需進出該商港港區人員、車輛,依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自行詳實勾選或填寫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之進港事由、領用人員基本資料及車輛車牌號碼,經核發後於規定使用期間,憑該證經港警查驗進出港區之人員及車輛,是否與核發之臨時通行證所載領用人及車輛車牌號碼相符,核查無誤後即可進出港區,此觀諸卷附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100年8月9日中港警行字第1000007018號函及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說明欄即明。本院審酌臺中港區從業人員申領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僅為通過管制查驗站進入該港區之資格憑證,所載進港事由(PurposeforApplication)亦僅為領用人請求進港目的之消極報備事項,非核發單位能積極審查核准之可作業事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又交通部臺中港務局98年8月21日中港務字第0980006733號函則明確表示:「查本港除碼頭作業區及貨櫃集散站內之通路外,其餘道路均為港區道路,○○○區道路○○○道路之延伸。」則所有核准進入出港區道路之人員、車輛自應恪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如有違反該條例事件,自應依該條例規定裁罰,洵屬明確。是本案違規地點臺中市○○區○○路3段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之「道路」範疇,其管理、處罰,自應依該條例規定。又按行政罰法第8條已明文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本案如附表所示違規事件駕駛人 潘順居張維春謝彰仁 均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職業大貨車駕駛人,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3份附卷足憑,顯見渠等對於汽車之貨物裝載(尤其裝載砂石、土方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規定應較其他一般駕駛人更具交通專業知識,是受處分人自不能主張其不知法律規定而解免其行政罰責。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案受處分人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輛確有「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以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000元,於法並無不合,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均為無理由,本院自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舉發機關│舉發通知│違規時間│違規車牌│違規事實│罰鍰(新│││││單號├─────┤號碼││臺幣)││││││違規地點││││├──┼─────┼────┼────┼─────┼────┼────┼────┤│1│中監違字第│內政部警│中港警行│100年6月27│201-RX號│載運砂石│60,000元│││裁60-U4002│政署臺中│字第U400│日上午11時││未使用專││││2916號│港務警察│2916號│52分││用車輛│││││局中突堤│├─────┤││││││派出所││臺中市梧棲││││││○○○區○○路3│││││││││段││││├──┼─────┼────┼────┼─────┼────┼────┼────┤│2│中監違字第│同上│中港警行│100年6月27│226-VC號│同上│60,000元│││裁60-U4002││字第U400│日上午11時││││││2917號││2917號│56分││││││││├─────┤││││││││同上││││├──┼─────┼────┼────┼─────┼────┼────┼────┤│3│中監違字第│同上│中港警行│100年6月27│716-RX號│同上│60,000元│││裁60-U4002││字第U400│日上午11時││││││2918號││2918號│59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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