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吳安霖
被 告 賴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