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2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碧連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蔡合珠
訴訟代理人  鄭榮
被   告  詹楊蜂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225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2月27日上午9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9
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11樓房
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碧連天」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組織章程與住戶生活管理規約之規定,負有每月繳納管
理費新臺幣2,060元之義務。詎被告自民國100年4月起即
未按時繳納管理費,截至100年10月止,共計7個月未繳納
管理費,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遲延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
費計算式、高雄市鳳山區公所函及組織章程與住戶生活管理
規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900元
合計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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