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6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裁判案由:贓物主文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LH-六二三三號偽造車牌貳面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