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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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崑益(原名郭謙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崑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崑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8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