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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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上訴人 蕭棋濃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2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因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112年度偵字第780、1088號蕭棋濃詐欺案件,併案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