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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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仲信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仲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仲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及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