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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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吳茂發 被告 郭崑益
郭俊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受騙新臺幣(下同)6萬元,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崑益、郭俊廷所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31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同日下午,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審判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及收文時間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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