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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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鴻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鴻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鴻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4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500號、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0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1年、1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