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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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懷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懷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懷恩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廖紋妤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