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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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盛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盛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盛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判決駁回上訴(即維持第一審判處之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9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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