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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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金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字第32號上訴人 葉文萍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複代理人 高紫棠 律師被上訴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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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被上訴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呂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君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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