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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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20號上訴人 萬年祥 訴訟代理人 王世華 律師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黃奕雄 律師被上訴人 楊佳霏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 律師
陳瑩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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