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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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粘書愷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粘書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粘書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8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