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天達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賴秀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書記官蕭琪男~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天達醫藥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叁萬伍仟叁佰零伍│CF九七九四八四││││司乙○○│分行││元│四││├─┼─────────┼─────────┼───────────┼────────┼────────┼──┤│2│天達醫藥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捌佰壹拾伍元│CF九七九四八四││││司乙○○│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