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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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五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立之借據暨約定書第九條約定:「立約人不履行本契約致涉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即台北市○○路)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兩造既然以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即台北市○○路之管轄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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