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送達代收人 張文智 相對人甲○○原姓名
住嘉義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書記官胡祥生~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千一百六十元│聲請人預繳。│├────────┼────────────┼─────────────┤│合計│七千一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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