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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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家上易字第一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三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正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計算書:(新台幣)
一、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之費用:
1、裁判費:七萬九千一百五十七元。
2、郵資:四百七十六元。
二、聲請人於第二審繳納之費用:裁判費:十萬八千四百二十元。
合計:十八萬八千零五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