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3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麗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因該刑事訴訟案件歷時甚久,若俟其終結,有礙本件民事訴訟之程序經濟利益,且本件民事訴訟並非無由判斷,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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