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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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五六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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