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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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八九號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右當事人與上訴人乙○○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陸佰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玖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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