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甲○○○○○E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俊雄 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貴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陸元。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係甲○○○○○E區集合住宅之住戶,被告乙○○為坐落於台東市○○街○○○巷○弄○號一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丙○○為坐落於台東市○○街○○○巷○弄○○○號一樓之房屋所有權人,被告乙○○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九千九百二十六元,被告丙○○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之管理費一萬七千零十六元,均未依規定限期繳納,經原告催繳,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訴請命被告給付應繳之金額。被告則以其所有之房屋係坐落於一樓,目前作一般房屋住宅使用,房屋大門面對大樓中庭,後門則是防火巷,可做店面使用,應依每坪二十元計算管理費,原告以每坪四十元計算管理費,並不合理等語置辯。
三、法院判斷: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共基金。公寓大廈住戶並應遵守規約規定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甲○○○○○E區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四點內容所示,區分所有權人以每坪每月四十元計算管理費,除一樓店面以打對折收繳外,其餘住戶均全額收取。被告自承其所有之房屋目前做一般房屋住宅使用,房屋大門面對大樓中庭,後門則是防火巷等語,衡情被告所有之區分所有建物既係位於封閉之公寓大廈中庭,復依一般住宅使用,並未做店面使用,自無以每坪二十元計算管理費之理。從而原告主張以每月每坪四十元計算管理費,請求被告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九千九百二十六元,及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萬七千零十六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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