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複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
王彩文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 律師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