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蔡將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 被告丁○○
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蔡將葳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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