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
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