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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