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于傑貿易有限公司設台南縣新化鎮崙頂里崙子頂二六一之六號兼右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丁○○甲○○己○○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