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四三號
原告甲○○
鄧玉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師被告乙○○
聖座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振田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