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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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汪志超 再審被告 王道榮 再審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振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所為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之裁定廢棄。
理由
一、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向本院起再審之訴,應由本院合議庭審理,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係由本院獨任法官所為之裁定,自屬違誤,應予廢棄。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陳財旺 法官邱育佩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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