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上訴人 汪志超 被上訴人 王道榮 訴訟代理人 楊文莊 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振猷 訴訟代理人 莊士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板簡字第1479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款金額計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麗玲
法官李行一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