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志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道榮 、經濟部水利屬第十河川局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
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