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24號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因99年度建字第12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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