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原告 陳姿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監獄執行中被告 賴佳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陳姿君以被告賴佳聲涉犯詐欺、侵占及竊盜等罪嫌,對被告賴佳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