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楊繹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原告儘速前
  來閱卷,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3。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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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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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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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王正雄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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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車損彩色照片(請黏貼於A4紙上並詳敘說明損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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