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林建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靖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6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