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林建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靖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6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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