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葉坤能
兼訴訟代理 聞蓁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芝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
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
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
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除須明確特定,尤應適於強制
執行。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劉芝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內
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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