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創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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