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張玳毓
       林莉樺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6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
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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