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竊得之財物價值不
高,予以從輕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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