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91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全緯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租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補正如附註所示事項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曾部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附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系爭房屋(台北市○○○路○段
○○○號8樓之2)之最近房屋稅課稅資料,併陳報該屋現值多少及
計算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