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緝字第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