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9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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