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二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貳佰陸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綽號「 阿峰 」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所有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片,均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仍以每張影音光碟片新台幣(下同)八十元之價格,仍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向「阿峰」購入各式盜版影音光碟片,並基於意圖散佈之犯意,於同年月五日夜間,在高雄市○○區○○路夜市擺設攤位,陳列盜版之影音光碟片,欲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圖利。嗣於同年月五日二十二時許,在擺設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二百六十四片。
二、案經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第一中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且經告訴代理人乙○○指訴綦詳,並有鑑識報告、影音著作權利證明文件各一份附卷、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二百六十四片扣案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明知向「阿峰」所購入之影音光碟片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仍意圖散佈而陳列之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公訴意旨漏未斟酌被告尚未交付任何盜版影音光碟即遭警查獲之點,而認被告所為係犯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尚有未洽。再被告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告訴人之不同影音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個人之不法利益,漠視著作財產權人對著作物所投注之大量心力,以低價販賣品質粗劣之盜版影音光碟,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收益,惟犯罪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且陳列販賣時間僅一日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且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經此偵查、起訴及論罪科刑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六十四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獲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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