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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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俊元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俊元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6月。於民國100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盧俊元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29日以100年度湖簡字第118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11日以100年度士簡字第262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於100年7月12日以100年度聲字第91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26日以
100年度審簡字第986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12日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230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2月2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46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三案經本院於10
1年4月2日以101年度聲字第4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6月1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281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6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6月3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281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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