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泉
林素妹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2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等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等被訴上揭罪嫌部分,業茲據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及 吳東龍 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乙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王子榮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附件:追加起訴書1份。